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监督 工作办法》的通知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10-16 | 浏览:243次 ] |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28日宝鸡市凤翔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 2022年4月29日
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办法
(2022年4月28日宝鸡市凤翔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切实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宝鸡市凤翔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以及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省市区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监督议题的确定 第二条 每年从11月份开始,常委会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组成人员、全区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采用书面、网络、调研、走访等形式广泛征集下年监督议题。 第三条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全面征集议题的基础上,围绕全区中心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初选监督议题。 第四条 初选监督议题经常委会领导审查同意后,由办公室进行梳理汇总,提出常委会年度监督建议议题。 第五条 年度监督建议议题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送审稿)。 第六条 年度工作要点(送审稿)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列出全年各次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安排,印发各工作机构、“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工作部门。 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以及区委的安排部署,可以对监督议题安排进行调整。 第七条 常委会实施监督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开展专项视察、执法检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视察检查的准备 第八条 各工作机构按照常委会各次会议议题安排,及时制定视察检查(包括前期调研)方案,提出详细的时间安排、参与人员、目标任务、内容方式等。 第九条 视察检查方案经常委会领导审定后,各工作机构起草印发前期调研方案和视察检查通知,及时通知落实有关人员参加视察检查和调研活动。 第十条 常委会建立人大工作专家智库,邀请专家智库人员参加视察检查和调研活动。在每次视察检查之前,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对涉及视察检查议题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进行专题辅导培训。 第十一条 各工作机构按照活动安排,做好前期调研工作,组织视察组成员通过走访干部群众、查阅工作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详实掌握工作情况和社情民意,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赴外地学习相关经验。 第十二条 “一府一委两院”相关部门要按照监督议题安排,配合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做好点位确定、资料整理、报告起草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四章 视察检查活动的开展 第十三条 视察检查活动由常委会分管领导负总责,各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常委会办公室做好协调联络、新闻报道、后勤保障等工作。“一府一委两院”负责同志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与视察检查活动。 第十四条 视察检查活动一般为一天时间,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视察检查组首先深入实地查看有关现场和资料;随后召开座谈会,听取“一府一委两院”负责同志工作汇报,与会人员座谈发言;最后视察检查组向“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反馈情况。对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意见同时向区委政法委进行反馈。 第五章 视察检查报告的形成 第十五条 在前期调研之后,各工作机构及时召集参与调研人员讨论拟定视察检查报告提纲,起草视察检查报告(初稿)。 第十六条 视察检查活动结束后,各工作机构负责人根据视察检查情况对报告(初稿)进一步充实完善,并送常委会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阅后形成视察检查报告(讨论稿)。 第十七条 视察检查报告(讨论稿)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提交主任会议讨论,主任会议审定修改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六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各工作机构要督促“一府一委两院”提前20日将工作报告送交本工作机构审阅,并及时提出意见,回复报告机关;常委会会议10日前,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将工作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会议7日前,由办公室将工作报告印发组成人员和列席的人大代表。 第十九条 区政府工作报告由政府负责同志或委托部门主要负责人作报告;区监察委员会、区法院、区检察院工作报告分别由监察委员会主任、院长、检察长或委托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作报告。 第二十条 各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常委会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保证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依法有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听取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审议发言时,组成人员应认真思考准备,发言要言简意赅、直击主题、切中要害,增强所提意见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府一委两院”相关部门派员听取审议发言,回答相关询问。 各工作机构督促当会未发言的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出书面意见建议,认真填写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意见建议征求表。 第二十二条 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规定,常委会会议对“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在区级媒体公开。
第七章 起草发送审议意见 第二十三条 相关工作机构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报告后3日内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情况,整理提出常委会会议对有关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初稿)。 第二十四条 审议意见(初稿)经常委会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后以常委会文件印发“一府一委两院”,督促整改落实,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第八章 审议意见的督办落实 第二十五条 “一府一委两院”相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30日内报送整改方案,90日内报送整改结果。 第二十六条 在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期间,由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可采取电话督办、上门督办、公函督办等形式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审议意见整改落实后,各工作机构及时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以正式文件向常委会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主任会议适时对“一府一委两院”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进行讨论,必要时对“一府一委两院”有关监督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表决,根据主任会议讨论审定意见或常委会审议表决情况和有关规定作出是否监督终结、继续整改、启动回审程序等决定。如需继续整改或启动回审程序的,各工作机构应进一步督促落实审议意见,直至整改到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人大机构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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