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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工作


凤翔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补选市十四届人大代表办法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01-05 | 浏览:3259次 ]

一、根据《地方组织法》、《选举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补选凤翔县出席宝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

三、根据《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关于“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的规定,本次会议实行等额选举。

四、补选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合提出,提出名额不能超过应选人数。代表正式候选人由主任会议确定。

五、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超过全体人员半数,方能进行选举。

六、候选人获得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七、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填写选票,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赞成的在符号栏内划“○”;反对的划“×”;如果另选他人,可在候选人右边空格栏内写上要选的人的姓名,并在符号栏内划“○”;弃权的不划符号。

八、投票选举时,设监票人1名,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计票人2名,由会议工作人员担任。

九、会议设投票箱1个。投票时,监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由工作人员端上票箱按常委会组成人员座区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票数,认真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收回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票数时,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时,本次选举无效。

十、计票完毕后,监票人报告计票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当选人报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十一、本选举办法,经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后实施。